香港有限公司一般於每年4月第一個工作天都會收到由稅務局(IRD)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然而,IRD會按慣例不會要求公司每年遞交利得稅報稅表並會發出通知 (I.R.C. 1812):
1. 尚未開始或已停止且尚未重新開始經營的行業或業務;或
2. 所經營行業或業務未有賺取 (在抵銷任何承前虧損前) 應評稅利潤 (Assessable profit)。*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9部 帳目及審計 規定,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需備存會計紀錄、周年財務報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固此,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須每年委任香港執業會計師為公司賬目進行審計核數。
而根據第431條規定每年核數報告則需於年結日起計9個月內須送交該公司每名成員的關乎該財政年度的報告文件的副本,包括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就該財務報表作出的核數師報告。
大部份離岸公司有部份不需要核數師報告,但大部份亦有要求要有能反映其經濟情況的財務報表。
固此,除不活動公司外,不論收稅表與否,亦需要定期製備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
*應評稅利潤 (Assessable profit) 指會計純利 (net profit) 加上稅務計算 (tax computation),得出。
AUD-001
立即報價
預約免費咨詢
Comments